数据结构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暑期调研之读书笔记三 [复制链接]

1#

暑期调研读书笔记

NO.3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领域民事检察权

的运行现状及优化路径

ONE

读书笔记

一、

回到起点

民事检察权的“二元化”权能结构

近年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研究集中反映了对于一些基本原理和核心理论缺乏共识的现象,由此导致在此基础上所展开的讨论缺乏体系甚至相互矛盾。因此,在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系统研究之前,需要回归逻辑起点,重新审视并定位民事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全能。这是贯穿本文的主线。

二、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权的运行现状

规范、数据和案例的多元视角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新规范:

试点摸索与规范拓展

1.试点阶段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情况

总体来说,试点阶段的法律规范大多采用“民事”、“行政”二分法的模式,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分别进行专章规定。年12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证明责任以及二审程序进行了首次规定,但仍然较为粗糙。

2.法典化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发展

年《民事诉讼法》的专门修改正式在法典层面确立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各类相关法律都陆续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拓展或细化规定。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现状:

最新数据与经典案例

1.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新数据:诉前为主、行政居多

2.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梳理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存问题及本质成因

(一)地位模糊与规则粗疏

1.在案件类型方面,随着损害公益行为的日益多样化以及实体法的发展,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对新类型案件的探索尝试持不同态度。

2.在证据与证明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以及证明责任等问题尚未形成基本共识,并且也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则。

3.在诉讼请求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两大争议:一是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类公益诉讼中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在二审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检查机关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二是二审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问题。

(二)边界不清与角色冲突

1.试点阶段的规范性文件与《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在诉前程序的实现方式上有一定的冲突。

2.现有规范并未提供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具体衔接规则和协调方案,各地监察机关对诉讼前程序的重视程度以及操作模式亦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前程序之应有功能的最大化实现。

3.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权与审判检察监督权共同置于公益诉讼之中时,存在角色冲突的正当性质疑。

(三)诉讼重叠与关系混乱

环境资源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通常是公益与私益交错且牵涉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多重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附带性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发生提供了助力,而这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是目前最为复杂且困惑最多的领域。

公益诉讼领域民事检察权的运行空间和基本准则

(一)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共通性基本准则

相比于普通民事诉讼也即私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性和差异性,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时同样需要遵守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

①应当遵守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对方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应当遵循审判独立和中立原则。这是任何类型诉讼程序的共通性基本准则,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有所偏倚,对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平衡不能突破裁判中立原则的底线。

(二)客观合法原则

客观性与合法性是法律监督权最基本的共通性通行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的实现方式之一,自然需将客观原则和合法原则作为自身的基本准则。

①客观性原则,处于原告地位的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应当诚信客观,而不是盲目追求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并且检察机关不应同时作为原告和审判监督者。

②合法性原则,检察机关在干预社会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时,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并且遵循法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辅助性原则与有限适度干预原则

①辅助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发挥“国家补充功能”[1],践行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并培育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

②有限适度原则,在需要民事检察权介入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所采用的手段和介入程度应当符合有限性、必要性、适度性和有效性;遵循节制和适度的理念,不应加入过多的激励机制或不适宜的政治任务。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契合式构建和精细化运作

一直以来,检察权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角色和地位一直在理论争议、实务创新、司法政策以及立法修正的相互碰撞下交错发展,而笔者在此也尝试提出了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系统化更新的总体方案,以期推动民事检察权的角色重整、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未来优化。

1.权限分界和机构分立

2.权能分类、空间分化和程序分设

3.职能分层、案件分流和关系衔接

参考文献:

[1]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79页;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TWO

原文内容

上下滑动阅览

文字:郭慧敏

编辑:赵心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