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纳税服务保障
第二节税源控管
第三节专业资格确定
第四节委托代征
第五节税收执法协助
第三章涉税信息共享
第一节共享机制
第二节涉税信息获取
第三节涉税信息提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税收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能力,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时涉及的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管理提供支持和协助,以及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税信息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市、区政府应当将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人民法院、海关、海事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出入境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疾控、不动产登记、定价、股权交易、联合产权交易、电力、燃气、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就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该部门和单位的对应级别主管部门与市税务机关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第二章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纳税服务保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周边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的整治,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等通用系统的调取使用接口,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用户验证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可能影响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办税秩序,危害纳税人、缴费人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发出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市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相关舆论引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