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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 16:30:00

前言

制度经济学范式的提出,基于现代经济学研究,以对经济活动的特定过程和结果分析为分析工具,“将技术结构(作为生产函数的企业)转向组织结构(作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运动”。正如制度经济学“元理论”所认为,制度意义在于减少个体行为参与社会活动的系统性成本,通过对制度运行成本与收益的控制与协调,实现社会运行的高效率与治理活动的高质量,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软件”因素。

(一)“算法概念”的制度结构性特征

从技术角度理解,“算法可以被视为任何程序化运算或自动运算方法的统称”。算法的开发者通过其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以模型、函数、决策树等程序语言对数据对象进行分析处理。由于数字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技术发展环节,传统意义上算法应用往往集中于科学实验和工程开发等领域。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正在实体形态基础上形成一种具有高度抽象化和结构化的“数据集”,而对于这种复杂社会数据信息的分析也只有通过开发专业化的算法分析工具才能实现有效处理。此时,算法使用者能够按照相关社会生活领域数据的分析处理结果,以数据库的形式为相关决策主体提供相应的信息依据,并参照算法处理结果为政策制定提供相应的参考策略。正如制度经济学基本观点所认为,制度本身是一种“规则的结构体系”,其重要价值在于为社会发展提供一种“规范性的结构”。

从制度角度分析,算法的重要意义不仅局限于其对数据本身的处置,即“用数学测量的方法对世界进行科学的理解”,以代码的结构化形式建立对社会行为的分析和调整。而更重要的运用领域在于,其“正在通过它所触发的一系列行为从社会底层架构重塑我们的世界观,甚至修改我们的社会规则”。此时,对社会对象数据的数字化信息分析过程中,同时蕴含并反映出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并“在特定性质的码元所结成的特定关系中突现生成的关系、架构、组织方式和秩序结构”。作为现代信息社会调整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算法的概念本身已经拓展成为我们用来塑造世界、调整生活的强有力工具,甚至已经成为实现数字社会治理的“技术基石”。

(二)“算法规则”的制度规范性模式

从制度经济学范式角度理解,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制度功能的实现本质上是一种对社会信息的处理过程。其作用原理在于,“信息是某种在物质世界实现的形式,信息的接收者能够以适当的方式解释或利用此结构”。正如结构学基本原理所认为,事物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形态,而实体背后决定性因素则是关系网络的结构,并且对这种关系结构特征及运行过程的分析决定了事物外在的存在形态。因此,制度价值和作用原理就在于将制度自身所蕴含的结构和体系秩序性注入社会生活之中,从而实现对制度对象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

具体到算法层面而言,社会行为数据化的本质是现实现象活动在数据空间层面的映射与表征,从技术层面理解是由具有一定结构性系统通过代码“联结”结构实现对被映射对象基本意义的抽象表达。而以数据为存在形态的信息空间,也是一个完全规则的世界,其基本特征体现为以数据处理模式和控制架构所实现的“规范运作和规制网络空间”。

从制度经济学规范性特征模式理解,算法规则作用机理本质在于通过对数据对象的调整,实现外部现实性逻辑与内部系统性逻辑的结构耦合,使得算法模型能够以一种预先设定的方式去解释和规制外部社会行为。并且通过算法自身的要素构成和结构体系,实现对于对象数据信息的选择和过滤,进而以其自身的稳定性和秩序性对数据结构进行调整和规制,从而达到对数据对象所反映的真实社会行为规范和治理的目的。

在上述过程中,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以数字化信息方式为特征的表达和处理过程,即以数据库的方式产生对现实以及整个社会基础性运行结构的校准,而其本质意义则在于实现现实社会运行与信息形态“数据库”逻辑体系与秩序目标保持同步。因此,算法治理之所以能够成为规范社会行为和形成社会关系的治理手段,其根本原理在于这种治理形式基于对数据有效处置和决策系统的科学化设计,能够通过对社会主体外在数据形态所进行的分析和判断,达到处理、协调、调整复杂社会关系的目标。

(三)“算法治理”的制度拟制化形态

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角度理解,“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其本质在于通过某种形式化的处理方式在现象世界所表达出的抽象信息赋予一种结构形态,即采取一种人类能够认知和处理的方式对社会行为所体现出的信息内容所进行的分析和解释。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过程体现在,制度本身并不直接去调整社会行为的个别存在,而是运用理性抽象形式化的规范概念和范畴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即这种秩序本身是由制度目标体系设定下的一种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

而信息哲学基本观点进一步认为,以数据为载体和分析对象信息化转换,不简单是对数据的计算化处理过程。而是更加注重数据蕴含内容的分析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以信息为分析对象和以算法为分析方法的解释体系,从而在更高结构维度上生成抽象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数字化”形态。而从制度经济学所体现出的规则运行抽象化、符号化角度理解,算法治理基本运行逻辑在于,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社会运行的基本形态将一定程度上以对象的外在数据形式所呈现。

因此,传统意义上数据作为决策者的参考依据而被获取,而在数据时代则是将作为算法直接的处理对象。当社会运行对象被数据化和“再造”之后,其本身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本体,而成为以数据形态所“拟制”化的存在状态。通过一定的抽象和模拟对规范要素构成、过程、关系等进行描述,以某种数学结构加以模拟、描述和表达,从而形成从信息等价物向数据本体的转换。

在这种以数据“拟制化”形态所构成的空间体系中,人类行为的活动经过代码化的表征转换后成为可以被计算机进行处理和分析的数字化语言。经过这种机制转换和处理,通过“算法”规范的调控机制作用,可以进一步实现具有高度结构性特征信息要素从自发性运行到规范性调整的模式飞跃,使得在信息化框架结构中达到现实因果性和算法代码逻辑系统性的统一。

结语

根据上述学科发展特征,制度经济学研究重点聚焦于经济社会生活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也正是按照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对社会运行中普遍存在的抽象规则的分析和运行机理的模型化解读,从而促成了以公共选择理论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应用于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交叉学科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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