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不美观的分类,就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有: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服务又分为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等,现代服务又分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等等。。。总之不太美观,思维导图划出来是这个样子。
2.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犹如装配式建筑的装配,某一个模块,到底适用于哪些合同,哪些合同不适用,是经常容易遇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分类就显得特别重要。
3.法学教科书上合同的分类是粗浅的,比如:有名合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虽然这些分类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这些分类对于完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4.先说结论:增值税中征税对象的分类,是实践中草拟和审查合同最好的分类方式!
5.在增值税征税对象分类下,每一个分支都是具体的行业,比如,整个分类是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劳务和服务开始的。这五种东西,每一样都区分度很高的特点。比如货物是可以量化的,服务往往只能通过效果和过程来描述,不动产现实中已经有了很完备的制度体系,劳务具有一定人身属性,而无形资产虚无缥缈。简而言之,增值税分类方式,非常的切合实际,而且每一个类目的特点明晰。
6.以增值税征税对象分类为基础,进行合同条款的收集。比如,①纠纷管辖,当事人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同;②服务合同因为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有增项,合同中就需要约定增项条款,③建筑合同中,建筑资质是无法绕开的条款。
7.那么,通过该体系,可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比如一份建筑合同可以这样装配,建筑合同=适用于所有合同的通用条款+适用于服务合同的特殊条款+适用于建筑合同的特殊条款。这是一个装配的过程,最大的好处是逻辑清晰没有遗漏。这篇文章是经不起细致辩论的,因为语言漏洞很多,只为表达清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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