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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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1.“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被告: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飞鱼公司)等腾讯公司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没有准确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人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给予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军生、法官李现光、法官李玉,书记员张亚雪。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军波、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马强,书记员邢晓宇。2.“GXG”商标侵权案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哲公司)被告:张闽霞中哲公司系“GXG”商标权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哲公司认为张闽霞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皮带上使用“GXG”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张闽霞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经查,张闽霞淘宝店铺显示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促销价格、评价次数和捐献次数,支付页面上显示“成交后卖家将捐赠0.02元给公益宝贝计划”。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闽霞未经中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张闽霞虽主张销售量、评价数和捐赠数均为虚假,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将被诉侵权商品的捐赠数认定为最低销售量,并根据张闽霞主张的进货价以及淘宝促销价计算被诉侵权单个商品利润。据此,法院确定被诉侵权商品获利至少在30万元以上,再考虑到中哲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张闽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本案系一起正确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在涉及网络平台销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营者不能一方面通过平台显示的销量、评价和捐赠获得良好的声誉并吸引流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