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年7月份颁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化学品、生物制品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是申办方想监管机构递交的重要资料。规划化收集、整理、分析和呈现临床试验数据,对提高药物临床研发的效率和质量、缩短评审时间具有重要的作用,且有利于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研发或监管的信息互通或共享。如果申办方递交的临床试验数据不遵循一定的规范,熟悉和理解数据结构及内容将占用大量的评审资源。
部分要求
(1)数据集通常以两个英文字母组成的代码命名,如人口学(dm)、不良事件(ee)、实验室核查(lb)等数据集
(2)所有递交的原始数据集系统包含研究标志符(STUDYID)变量;反映各受试者观测结果的数据集中还必须包含受试者唯一标志符(USUBJID)变量;另外受试者标志符(SUBJID)变量必须包含在的dm数据集中
(3)访视名称(VISIT,字符型)和访视编号(VISITNUM,数值型)等时间变量应包含在适用的数据集中
(4)数据集的名称、变量名称、字符型变量的长度、变量标签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里恩EDC系统数据递交符合最新指导原则
根据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里恩EDC系统在V2.1.版本正式推出符合该指导原则的数据集下载模块,生成的Rawdata数据集完全符合最新的数据递交指导原则,通过时兼容旧版本的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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